案件名称 | OPPO 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维沃控股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收购广东步步高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案 |
交易概况(限200字内) |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维沃控股有限公司(“维沃控股”)、东莞步步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东莞步步高”)与东莞小博士软件教育有限公司(“小博士”)、东莞鹏派贸易有限公司(“鹏派贸易”)签署协议,收购广东步步高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发展”)共计100%的股权。教育发展主要从事教育用地租赁业务。交易前,小博士与鹏派贸易分别持有教育发展55%、45%的股权,共同控制教育发展。交易后,OPPO广东、维沃控股、东莞步步高将分别持有教育发展45%、45%、10%的股权,共同控制教育发展。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简介(每个限100字以内) | 1.OPPO广东 | OPPO广东于2003年4月11日成立于广东省东莞市,主要从事智能设备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 OPPO广东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主要业务为智能设备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 |
2.维沃控股 | 维沃控股于2003年9月26日成立于广东省东莞市,主要从事电话机、手机等信息终端设备生产销售。 维沃控股的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主要业务为电话机、手机等信息终端设备生产销售业务。 |
3.东莞步步高 | 东莞步步高于2005年8月16日成立于广东省东莞市,主要从事教育、儿童硬件产品业务。 东莞步步高的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主要业务为教育、儿童硬件产品业务。 |
4. 教育发展 | 教育发展于2017年11月17日成立于广东省东莞市,主要从事民办教育土地租赁业务。 教育发展的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1和自然人2;自然人1主要业务为电子产品、电子玩具软硬件等产品的开发、销售;自然人2主要业务为电子元器件、五金产品批发与零售、电子产品销售等业务。 |
简易案件理由(可以单选,也可以多选) | ¨ 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
¨ 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 |
þ 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
¨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 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 6、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
备注 | 混合集中: 2024年东莞市教育用地租赁市场: 教育发展:0-5% |
OPPO 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维沃控股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收购广东步步高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案
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
案件名称
OPPO 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维沃控股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收购广东步步高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案
交易概况(限200字内)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维沃控股有限公司(“维沃控股”)、东莞步步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东莞步步高”)与东莞小博士软件教育有限公司(“小博士”)、东莞鹏派贸易有限公司(“鹏派贸易”)签署协议,收购广东步步高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发展”)共计100%的股权。教育发展主要从事教育用地租赁业务。交易前,小博士与鹏派贸易分别持有教育发展55%、45%的股权,共同控制教育发展。交易后,OPPO广东、维沃控股、东莞步步高将分别持有教育发展45%、45%、10%的股权,共同控制教育发展。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简介(每个限100字以内)
1.OPPO广东
OPPO广东于2003年4月11日成立于广东省东莞市,主要从事智能设备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
OPPO广东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主要业务为智能设备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
2.维沃控股
维沃控股于2003年9月26日成立于广东省东莞市,主要从事电话机、手机等信息终端设备生产销售。
维沃控股的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主要业务为电话机、手机等信息终端设备生产销售业务。
3.东莞步步高
东莞步步高于2005年8月16日成立于广东省东莞市,主要从事教育、儿童硬件产品业务。
东莞步步高的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主要业务为教育、儿童硬件产品业务。
4. 教育发展
教育发展于2017年11月17日成立于广东省东莞市,主要从事民办教育土地租赁业务。
教育发展的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1和自然人2;自然人1主要业务为电子产品、电子玩具软硬件等产品的开发、销售;自然人2主要业务为电子元器件、五金产品批发与零售、电子产品销售等业务。
简易案件理由(可以单选,也可以多选)
¨ 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 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
þ 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6、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备注
混合集中:
2024年东莞市教育用地租赁市场:
教育发展: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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