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AMPEREX TECHNOLOGY LIMITED与华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合同取得CHINA RENEWABLE POWER INFRASTRUCTURE LPF的控制权案 |
交易概况 (限200字内) | AMPEREX TECHNOLOGY LIMITED(“ATL”)、华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能投资”)等签署协议,ATL和华能投资拟通过合同取得对CHINA RENEWABLE POWER INFRASTRUCTURE LPF(“基金”)的共同控制权。基金主要在中国境内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交易前,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中金资本”)(通过关联企业)担任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单独控制基金。交易后,ATL和华能投资分别担任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和投资顾问,ATL、华能投资和中金资本共同控制基金。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简介 (每个限100字以内) | 1、ATL | ATL于1999年6月11日成立于中国香港,主要业务为生产和供应可充电式锂离子电池的电芯、封装和系统整合方案。 ATL的最终控制人为TDK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被动元件、传感器应用产品、磁性应用产品、能源应用产品等。 |
2、华能投资 | 华能投资于2016年9月8日成立于天津市,主要业务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并购重组等。 华能投资的最终控制人为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电源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电力(热力)生产和销售等。 |
3、中金资本 | 中金资本于2017年3月6日成立于北京市,主要从事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业务。 中金资本最终控制人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投资银行、证券服务等业务。 |
简易案件理由(可以单选,也可以多选) | þ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
¨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 |
¨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6.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
备注 | 横向重叠: 2024年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 华能投资:0-5%,中金资本:0-5%,各方合计:0-5% |
AMPEREX TECHNOLOGY LIMITED与华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合同取得CHINA RENEWABLE POWER INFRASTRUCTURE LPF的控制权案
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
案件名称
AMPEREX TECHNOLOGY LIMITED与华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合同取得CHINA RENEWABLE POWER INFRASTRUCTURE LPF的控制权案
交易概况
(限200字内)
AMPEREX TECHNOLOGY LIMITED(“ATL”)、华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能投资”)等签署协议,ATL和华能投资拟通过合同取得对CHINA RENEWABLE POWER INFRASTRUCTURE LPF(“基金”)的共同控制权。基金主要在中国境内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交易前,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中金资本”)(通过关联企业)担任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单独控制基金。交易后,ATL和华能投资分别担任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和投资顾问,ATL、华能投资和中金资本共同控制基金。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简介
(每个限100字以内)
1、ATL
ATL于1999年6月11日成立于中国香港,主要业务为生产和供应可充电式锂离子电池的电芯、封装和系统整合方案。
ATL的最终控制人为TDK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被动元件、传感器应用产品、磁性应用产品、能源应用产品等。
2、华能投资
华能投资于2016年9月8日成立于天津市,主要业务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并购重组等。
华能投资的最终控制人为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电源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电力(热力)生产和销售等。
3、中金资本
中金资本于2017年3月6日成立于北京市,主要从事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业务。
中金资本最终控制人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投资银行、证券服务等业务。
简易案件理由(可以单选,也可以多选)
þ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
¨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6.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备注
横向重叠:
2024年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
华能投资:0-5%,中金资本:0-5%,各方合计: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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