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波罗资本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与德国邮政敦豪集团新设合营企业案


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

案件名称

阿波罗资本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与德国邮政敦豪集团新设合营企业案

交易概况

(限200字内)

阿波罗资本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与德国邮政敦豪集团(DHL”)(通过其各自的关联实体)签署交易协议,将通过投入其各自现有业务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合营企业将主要在英国从事快递业务,不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交易后,阿波罗资本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与DHL将分别间接持有合营企业约70%与30%的股份,共同控制合营企业。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简介

(每个限100字以内

1.阿波罗资本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阿波罗资本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于2004年1月30日成立于美国,连同其合并关联实体主要从事包括资产管理、退休服务和资本投资等全球另类资产管理业务。

阿波罗资本管理有限合伙企业的最终控制人为阿波罗全球管理公司,其为一家高增长全球另类资产管理经理人及退休服务提供者。

2.DHL

DHL于1995年1月2日成立于德国,为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物流业务,包括包裹、快递、货运、供应链管理、电商物流解决方案和邮政服务。

DHL股权结构分散,无最终控制人。

简易案件理由

(可以单选,也可以多选)

¨ 1.在同一相关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 2.在上下游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

¨ 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

þ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6.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备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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