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国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君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19〕19号
当事人:国巨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台湾地区新北市新店区宝桥路233-1号3楼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机关于2018年9月26日对国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巨)收购君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耀)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国巨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国巨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国巨。1987年在中国台湾注册成立,1993年10月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无最终控制人。国巨主要从事电阻、电容等电子元件的生产和销售,其生产及销售据点涵盖亚洲、欧洲及美洲。国巨在中国从事业务,(略)。2017年国巨全球和中国营业额分别为(略)。
被收购方:君耀。1999年在英属开曼群岛注册成立,2014年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略),为电路保护元器件供应商,主要业务为过电压、过电流电子保护元器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2017年全球和中国营业额分别为(略)。
(二)交易概况。
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6月21日期间,国巨以每股新台币73元为对价,公开收购君耀的股权。2018年8月底,国巨对君耀的持股比例(含取得可转换公司债后转换之股权)达87.12%。目前,国巨已经取得君耀100%股权。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国巨收购君耀股权并取得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国巨2017年度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营业额为 (略);君耀2017年度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营业额为 (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3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8年8月底,国巨对君耀的持股比例达87.12%,收购股份已交割过户,此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国巨收购君耀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根据《反垄断法》第48条、第49条和《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对国巨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6条规定,当事方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0000 0019 0018 8710。
当事方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19〕19号).docx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19〕19号)国巨收购君耀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案
2019年6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国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君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19〕19号
当事人:国巨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台湾地区新北市新店区宝桥路233-1号3楼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机关于2018年9月26日对国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巨)收购君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耀)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国巨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国巨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国巨。1987年在中国台湾注册成立,1993年10月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无最终控制人。国巨主要从事电阻、电容等电子元件的生产和销售,其生产及销售据点涵盖亚洲、欧洲及美洲。国巨在中国从事业务,(略)。2017年国巨全球和中国营业额分别为(略)。
被收购方:君耀。1999年在英属开曼群岛注册成立,2014年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略),为电路保护元器件供应商,主要业务为过电压、过电流电子保护元器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2017年全球和中国营业额分别为(略)。
(二)交易概况。
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6月21日期间,国巨以每股新台币73元为对价,公开收购君耀的股权。2018年8月底,国巨对君耀的持股比例(含取得可转换公司债后转换之股权)达87.12%。目前,国巨已经取得君耀100%股权。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国巨收购君耀股权并取得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国巨2017年度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营业额为 (略);君耀2017年度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营业额为 (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3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8年8月底,国巨对君耀的持股比例达87.12%,收购股份已交割过户,此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国巨收购君耀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根据《反垄断法》第48条、第49条和《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对国巨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6条规定,当事方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0000 0019 0018 8710。
当事方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19〕1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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