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致趣广告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19〕2号
当事人: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通惠国际传媒
广场2号楼5层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机关于2018年5月28日对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力传媒)收购上海致趣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致趣)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引力传媒收购上海致趣股权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引力传媒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引力传媒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引力传媒。引力传媒于2005年在北京设立,主要从事广告媒介代理、专项广告服务、内容制作和运营等。营业额(略)。
被收购方:上海致趣。上海致趣于2014年在上海设立,主要从事广告媒介代理和移动端整合营销服务。营业额(略)。
(二)交易概况。
2017年9月13日,引力传媒与黄亮、刘晓磊、张霞和宁波保税区致趣投资合伙企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引力传媒拟收购上海致趣60%的股权。交易后,引力传媒和宁波保税区致趣投资合伙企业分别持有上海致趣60%和40%的股权。2017年9月30日,当事方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该交易系股权收购,引力传媒通过交易取得上海致趣60%的股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营业额(略),经营者集中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7年9月30日,当事方完成了股权变更手续,此前未依法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引力传媒收购上海致趣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对引力传媒处以2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方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略)。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19〕2号).doc
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19]2号)引力传媒收购上海致趣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案
2019年2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致趣广告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19〕2号
当事人: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通惠国际传媒
广场2号楼5层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机关于2018年5月28日对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力传媒)收购上海致趣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致趣)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引力传媒收购上海致趣股权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引力传媒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引力传媒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引力传媒。引力传媒于2005年在北京设立,主要从事广告媒介代理、专项广告服务、内容制作和运营等。营业额(略)。
被收购方:上海致趣。上海致趣于2014年在上海设立,主要从事广告媒介代理和移动端整合营销服务。营业额(略)。
(二)交易概况。
2017年9月13日,引力传媒与黄亮、刘晓磊、张霞和宁波保税区致趣投资合伙企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引力传媒拟收购上海致趣60%的股权。交易后,引力传媒和宁波保税区致趣投资合伙企业分别持有上海致趣60%和40%的股权。2017年9月30日,当事方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该交易系股权收购,引力传媒通过交易取得上海致趣60%的股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营业额(略),经营者集中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7年9月30日,当事方完成了股权变更手续,此前未依法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引力传媒收购上海致趣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对引力传媒处以2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方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略)。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19〕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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