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务部商复字[2018]22号)云南城投收购天津银润等八家公司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案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云南城投收购天津银润等八家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年4月26日,商务部对云南城投收购天津银润等八家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原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职责整合到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商复字[2018]22号

商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民航路 869号融城金阶A座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我部于2017年8月9日依法对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云南城投)收购天津银润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天津银润)等八家公司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云南城投收购天津银润等八家公司股权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我部按照《行政处罚法》《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向云南城投送达了《商务部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云南城投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云南城投。云南城投于1997年在云南省昆明市注册成立,1999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云南城投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商品房销售等业务。2015年云南城投全球和中国营业额为40.1亿元人民币。


被收购方一:天津银润。天津银润于2011年在天津自贸试验区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中国籍自然人沈国军。天津银润是持股公司,无实际业务,2015年营业额为0。

 

被收购方二:苍南银泰。苍南银泰于2013年在浙江省苍南县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沈国军。苍南银泰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2015年全球和中国营业额为0.058亿元人民币。

 

被收购方三:杭州海威。杭州海威于2005年在浙江省杭州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沈国军。杭州海威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2015年全球和中国营业额为0.0292亿元人民币。

 

被收购方四:平阳银泰。平阳银泰于2013年在浙江省平阳县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沈国军。平阳银泰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2015年全球和中国营业额为0.13亿元人民币。

 

被收购方五:杭州理想。杭州理想于2013年在浙江省杭州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沈国军。杭州理想主要从事房地产的开发和销售、酒店管理等业务。2015年全球和中国营业额为0.00082亿元人民币。

 

被收购方六:奉化银泰。奉化银泰于2008年在浙江省宁波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沈国军。奉化银泰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2015年全球和中国营业额为3.355亿元人民币。

 

被收购方七:成都银城。成都银城于2010四川省成都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沈国军。成都银城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2015 年全球和中国营业额为1.62亿元人民币。

 

被收购方八:宁波泰悦。宁波泰悦于2010浙江省宁波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沈国军。宁波泰悦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2015年全球和中国营业额为5.475亿元人民币。

 

(二)交易概况。

 

2016年11月28日,云南城投与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银泰置地商业有限公司、宁波银泰投资有限公司和宁波市金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18.63亿元人民币(含债权收购款7.6亿元人民币)收购天津银润100%股权、苍南银泰70%的股权、杭州海威70%的股权、平阳银泰70%的股权、杭州理想50%的股权、奉化银泰19%的股权、成都银城19%的股权、宁波泰悦19%的股权。2016 年底完成八项股权转让交易。交易完成后,使云南城投最终持有(包括通过天津银润间接持有)奉化银泰等六家公司70%的股权,云南城投取得杭州理想50%的股权,从而取得上述公司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上述公司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该交易系股权收购,云南城投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天津银润等八家公司股权并取得了前述公司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前述公司施加决定性影响,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构成经营者集中。

 

云南城投2015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为人民币40.1亿元,目标公司2015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合计为人民币10.5 亿元,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交易各方2016年11月28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2016年底完成八项股权转让交易,2016年12月30日进行公告。在此之前未向我部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二)该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我部就云南城投收购天津银润等八家公司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同时考虑到云南城投主动报告并主动承认交易涉嫌违法,在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等因素,我部拟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云南城投处以1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云南城投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我部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中发送的缴款通知要求,凭电子缴款码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若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部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务部

2018年4月26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务部商复字[201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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