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21〕5号)中山乐兴通过合同取得深圳索菱控制权涉嫌未依法申报案


2021年2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对中山乐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合同取得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行政处罚决定

国市监处〔20215

 

当事人:中山乐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所: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福安路1号中山建华管桩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本机关于20206月28日中山乐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乐兴通过合同取得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索菱)控制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中山乐兴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中山乐兴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取得控制权方中山乐兴2017年5月在广东省中山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许培峰,主营业务为企业管理咨询等。中山乐兴2018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目标公司:深圳索菱1997年10月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肖行亦,2015年6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营业务包括车载信息娱乐系统以及车联网解决方案等。深圳索菱2018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二)交易概况。

2018年8月10日,中山乐兴与深圳索菱原控股股东肖行亦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收购深圳索菱11.33%股权,成为深圳索菱第二大股东8月31日完成股权过户登记。

2019年12月25日,因肖行亦无法偿还中山乐兴借款,中山乐兴与肖行亦签署《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约定肖行亦及其一致行动人放弃所持深圳索菱34.73%股权对应的表决权,深圳索菱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改组以实现中山乐兴对深圳索菱的控制。中山乐兴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深圳索菱12.18%股份,占全部有表决权股份的18.66%,成为单一表决权最大的股东,且不存在其他单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超过5%的股东。同日,深圳索菱完成董事会、监事会聘任和高管聘任事项,深圳索菱董事会5名董事,中山乐兴提名3名董事(含董事长)、1名监事并委派财务总监。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中山乐兴深圳索菱原控股股东肖行亦2019年12月25日签署《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肖行亦放弃表决权,中山乐兴实际成为单一表决权最大的股东,委派董事、高管等,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第三项“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构成经营者集中

中山乐兴2018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深圳索菱2018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91225,深圳索菱完成控制权变更安排和董监高改选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中山乐兴通过合同取得深圳索菱控制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给予中山乐兴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0000002100081565

当事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223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21〕5号(公开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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