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建华管桩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广东拓纳建材有限公司未依法申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0〕10号
当事人: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兴东路30号
当事人:广东建华管桩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沙仔工业区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对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与广东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新设合营企业广东拓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纳,2019年7月8日更名为广东和建新建材有限公司)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三和与建华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三和与建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合营方一:三和。三和于2003年在广东省中山市设立,主要从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业务,最终控制人为(略)。2016年,三和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币种下同)。
合营方二:建华。建华于2007年在广东省中山市设立,主要从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业务,最终控制人为(略)。2016年,建华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二)交易概况。
本交易为新设合营企业。2017年1月2日,三和与建华签署合营协议和合营企业章程。根据上述协议和章程,三和与建华分别持有合营企业45%和55%的股权。2017年2月27日,拓纳取得营业执照。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三和与建华新设合营企业拓纳,取得共同控制权,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构成经营者集中。三和与建华2016年营业额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拓纳已于2017年2月27日取得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三和与建华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分别给予三和与建华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方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略)。
当事方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20〕10号-公开版.doc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20〕10号)三和与建华设立合营企业拓纳涉嫌未依法申报案
2020年6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建华管桩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广东拓纳建材有限公司未依法申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0〕10号
当事人: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兴东路30号
当事人:广东建华管桩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沙仔工业区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对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与广东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新设合营企业广东拓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纳,2019年7月8日更名为广东和建新建材有限公司)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三和与建华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三和与建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合营方一:三和。三和于2003年在广东省中山市设立,主要从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业务,最终控制人为(略)。2016年,三和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币种下同)。
合营方二:建华。建华于2007年在广东省中山市设立,主要从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业务,最终控制人为(略)。2016年,建华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二)交易概况。
本交易为新设合营企业。2017年1月2日,三和与建华签署合营协议和合营企业章程。根据上述协议和章程,三和与建华分别持有合营企业45%和55%的股权。2017年2月27日,拓纳取得营业执照。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三和与建华新设合营企业拓纳,取得共同控制权,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构成经营者集中。三和与建华2016年营业额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拓纳已于2017年2月27日取得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三和与建华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分别给予三和与建华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方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略)。
当事方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20〕10号-公开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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