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19〕41号)高顺收购哈尔滨地利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案


2019年9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高顺发展有限公司收购哈尔滨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未依法申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19〕41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行政处罚决定

国市监处〔2019〕41号

 

当事人:高顺发展有限公司

 所:中国香港 Suites 1701-1703,17F.,One IFC,1 Harbour  

View Street, Central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机关于2018年11月23日对高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顺)收购哈尔滨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地利)100%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高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高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高顺。201710月在中国香港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略)。高顺是一家投资控股公司,本身未开展任何业务,其最终控制人控股的其他公司包括人和商业控股有限公司、英国雷丁足球会等,主要在中国经营商场等商业物业。2017年高顺及其关联公司全球和中国营业额分别为(略)。

被收购方:哈尔滨地利。2016年在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略),主营业务为食品批发业务(不含烟草制品),即经过加工和制造的食品、饮料的批发活动,以及蔬菜、水果、肉、禽、蛋、奶及水产品的批发活动。2017年全球和中国营业额均为(略)。

(二)交易概况。

2018年3月29日,高顺与卖方地利农产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卖方将其持有的哈尔滨地利100%股权转让给高顺,转让价格为人民币(略)。双方于2018年3月30日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高顺收购哈尔滨地利100%股权并取得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3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8年3月30日,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完成,此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高顺收购哈尔滨地利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根据《反垄断法》第48条、第49条和《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对高顺处以3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6条规定,当事方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略)。

当事方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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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市监处〔2019〕4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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